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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2013-10-31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律效力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主要作用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出示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部门经查验核实后,方可为其办理下列事宜。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四)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六)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九)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十)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一)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二)申办海关事宜;

    (十三)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时效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是长期有效,而是有时效性限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只有经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审查通过,有效期以文字或者年检标记的形式在证书上标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方可在新的一年内继续有效,否则失去效力。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规定有效期的主要目的:一是保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和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二是督促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事项。

    (二)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后果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也就是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所以作为法人重要特性的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也必然不会消失,如医院的治疗、学校的教学等。但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某些权利在行使上要受到影响,最直接的是事业单位法人基于使用证书取得的权利会受到限制。另外,由于在证明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上存在瑕疵,从而影响一些权利的行使,比如,不能签订新的合同,不能办理证书作用中的事项,不能开展新的活动。但是,也有一些权利并不因证书的废止而受影响,典型的是事业单位法人的一些财产权。

    (三)关于重新申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条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有效的法人证书,但需要按照新设立事业单位的条件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设立登记程序,审查事业单位申领新证书的申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颁发新证书并依法进行公告,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不予颁发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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