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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2014-10-20

    为规范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中组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2013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意见》(沪委办发〔2014〕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严格我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集中管理。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置、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事宜,均应由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除机构编制部门外,区级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街镇等单位或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不得对街镇等单位或部门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不得要求街镇等单位或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市级、区级职能部门的要求和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机构编制审批的依据,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和专职人员作为考核、评比的内容。
    二、严格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在机关、事业单位设立内设机构或增挂牌子。严格控制编制使用,行政机关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除干部挂职锻炼、全区性重要活动和重点工作需要借调人员外,各单位不得擅自把编制内人员跨系统、跨部门外借到其他部门或公司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单独配备干部。
    严格编制使用审批程序和制度。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事业编制未经用编审核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区财政局不予核拨相关经费,区社保中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人员的交流原则上只限于在同类别的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实行编制外用工管理。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岗位、额度一律由区编制部门进行审批。街镇也应当建立编制外用工的管理制度,控制编制外用工数量,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在现有基础上只减不增。编制外用工原则上不得使用退休人员。
    三、严格领导职数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得擅自设置领导岗位。实行科级领导职数使用事先核准制度。严禁超出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严禁以“低职高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设置“助理”、“党委秘书”等领导职务名称配备干部,严禁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变相设置非领导职数配备干部。选任机关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干部必须具有相对应的身份,不得混岗使用科级领导职数。混岗使用的科级领导职务、擅自设立的科级领导职务,其身份不予认可,也不得办理、享受相关的工资待遇。
    四、严格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区机构编制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新设立事业单位或者撤销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年度报告工作,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实名制管理和年度报告要求的,暂缓机构编制事项的报批。
    五、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一)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牵头定期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进行专项重点监督检查。加强群众监督举报、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充分发挥“12310”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的监督作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机构编制违规行为整改措施。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凡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切实加强整改。擅自设立内设机构或增挂牌子的、跨系统跨部门外借人员等可以即知即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原则上年内完成整改。对违规超职数配备的干部、混岗使用的干部要制定整改计划,在明后两年内完成,未完成前不予审批科级领导职数使用。
    (三)健全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的问责机制。根据《关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等文件的规定,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问责力度,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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